上海市**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亲子鉴定中检材提取等相关工作的规定》(2020年3月23日)

时间:2020-07-31浏览数:414

上海市**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亲子鉴定中检材提取

等相关工作的规定

(2020年3月23日)


各区**局、市**鉴定协会、各法医物证类鉴定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法医物证类鉴定机构开展亲子鉴定业务、严格对被鉴定人的身份核验,现将相关工作要求做如下申明:

一、亲子鉴定执业活动应在鉴定机构住所地开展鉴定机构不得委托个人或其他组织代理、承接案源,不得在机构住所地之外设立任何形式的受理点、申请点、采样点等。

二、被鉴定人自行委托亲子鉴定的,有提供本人真实身份信息的义务。委托鉴定时,应向鉴定机构主动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年满18周岁的,必须出示本人身份证及随申码。鉴定机构对被鉴定人身份负有核验义务。鉴定机构怠于履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被鉴定人需要出具书面承诺书,承诺鉴定时提供的身份信息真实、有效身份证件系本人,对本规定内容知情。如提供虚假身份信息的,被鉴定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被鉴定人需在背景板前拍摄手持身份证件、随申码照片。拍摄时,被鉴定人不得故意遮挡面部或身份证件有效信息区域。拍摄的照片,要求被鉴定人面部及身份证件、随申码内容清晰、无遮挡。

五、被鉴定人需在背景板前拍摄个人信息介绍视频。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却因无法正确表述上述内容的,由其监护人代为表述。拍摄的视频,要求被鉴定人面部不得有遮挡、有承诺信息真实的内容。

六、鉴定机构不得接受被鉴定人通过邮寄、递或自行送检等方式提供的检材。检材必须由不少于二名鉴定机构工作人员(至少一名应为法医物证鉴定类别的鉴定人)在鉴定机构住所地现场提取。提取相关操作应在背景板前进行,且应全程录音录像。

七、鉴定机构对被鉴定人提取检材时,应当按规范要求填写采样单。采样单需写明委托人姓名、采样日期、样本类型、被鉴定人姓名、性别、称谓、出生日期、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及随申码绑定手机号码。被鉴定人需在釆样单上留下右手拇指或食指指印(婴儿可留右脚拇趾指印),并签名确认(婴幼儿的姓名由其监护人代签)。采样单需由鉴定人签名,并经机构相关负责人审核后存入鉴定档案。鉴定机构对提取的检材负有审核义务,如与被鉴定人恶意串通调换检材、未尽到审查义务或因疏于内部管理导致发生其他违规操作的,应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对被鉴定人身份核验及提取检材的照片、视频资料(截图)将作为鉴定意见书附件,在正文部分予以体现。上述材料均应存入鉴定档案,如后续办案单位或有关部门对鉴定真实性存疑的,鉴定机构必须提供。

九、鉴定机构需建立亲子鉴定检材库,对提取的鉴定检材长期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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